I am tired of benevolence
and eloquence
and everything that's proper,
and I'm going to cultivate myself
and nobody else,
I am tired of benevolence
and eloquence
and everything that's proper,
and I'm going to cultivate myself
and nobody else,
我發現考生就和孕婦一樣
由於日子太苦悶,能夠選擇控制的東西實在太少
所以唯一的樂趣就在於想嚐不同的食物
繼蚵仔大腸麵線後,最近是瘋紅麴雞柳潤餅
但是這兩天不知怎麼搞的,就是很想喝芋頭牛奶
身為喜愛公共電視節目的一份子,看到公視近期從董事會的雙胞事件到總經理的惡性逼退等一連串高層鬥爭,實在遺憾這麼一塊提供台灣人民公共領域的淨土,竟淪為上演荒誕鬧劇的野台。
公視近年在播映內容上的品質提升,除了收視口碑有目共睹外,更屢屢獲得金鐘獎多項肯定。在台灣先有商業電視後有公共電視的先天不良環境下,公視仍能鞏固收視群眾、落實以公共精神以及教育文化發展為號召的目標,一路艱辛走來實屬不易。但在董事風波以及人事爭議的問題不斷引爆之後,公視形象卻大打折扣,甚至嚴重影響社會觀感,讓人大感痛心。
民眾對於公視的期待,已不單只是一個提供高品質內容的頻道,更要是一個組織完善、經營自主、屬於公眾並得以長久延續的公共園地。由於過去公共電視整體組織機制鬆散,導致內部部門資源分配不均、經費吃緊;而一波波的內鬥也使公視元氣大傷、工會四分五裂。這些隱性的問題亟待更加完備的組織機制來解決,並以更具前瞻性的政策輔佐,才能捍衛寶貴的公共價值。公視法的修訂不能再高聲疾呼卻只聞樓梯響了,從根本做起、停止鬥爭,讓公共電視回到真正以民為尊的電視台!
從國際機構「自由之家」對台灣的新聞自由排名由2008年的全球第32名,一路下滑至今年的第47名,到近期公共電視層出不窮的明爭暗鬥,這些衰敗落伍的跡象,讓一直以自由民主為榮的台灣民眾不禁開始懷疑我們公共媒體的願景到底到哪裡去了?
以服務公眾,提供公眾必須的資訊為主要功能的公共電視台,理當是全體國民的資產,但是近期腥風血雨不斷的公視卻在董事會成員好不容易成定局後,發生了管理高層不依循廣電法規定,未經NCC申請核可就先行解聘總經理馮賢賢的風波,這個舉動無疑是在「視公民社會發展為使命」的公視臉上賞了一記耳光,讓公共媒體的價值蕩然無存!
公共電視台自民國八十七年苦心經營至今成果豐碩,雖然每年政府撥下的預算只有九億元,和其他先進國家比較之下實在相形見絀,但在民眾小額捐款以及節目內容備受肯定之下,公視已成了一塊提供公共資源、兼顧多元內容的優質園地。而以往受人質疑的菁英封閉論調,也在推出偶像劇與談話性節目大受好評後,兼顧了品質和市場的需求,不再令人有曲高和寡的疑慮。公共電視的大幅進步,是全體民眾的驕傲,但是現今瑰寶卻淪為政治鬥爭之下的祭品,不只犧牲了寶貴的經營理念,更大大削減了民眾對公共媒體的信心。
台北捷運板南線連續兩天發生民眾跳軌自殺事件,這些頻傳的事故除了大大影響交通外,也讓人擔心媒體的頻繁報導,可能會引起所謂的「懷特效應」,誘導更多不幸的意外發生。
雖然自殺因素極為複雜,不能全歸咎於媒體,但是不當的報導,甚至帶有病態暗示的散佈,卻可能使媒體成為負面衝擊更顯嚴重的肇因。尤其在台灣競爭激烈的傳媒生態影響下,以收視率掛帥的新聞媒體往往使用聳動的標題來處理自殺報導,輔以二十四小時跑馬燈全天候報訊,使這些新聞大喇喇地走進所有民眾的客廳,影響自殺高風險者面對生活問題的決策判斷。此外,也常見部分記者在報導時寫實地說明事發經過,並以同情的口吻描述,甚至合理化、美化、英雄化這樣的行為,卻忽略對危機預防以及心理救助措施的平衡採訪,這樣的片面報導方式,在無形中也可能帶來不良的模仿效應,引起更多悲劇。
即便台北捷運局已設法針對流量大的捷運站加速安全閘門的設置,但自殺風潮的遏止仍有待媒體配合,在報導中除了「報真」,更要「導正」,提供民眾適當的解決管道,方能建立一道堅固的自殺防火牆。
日前智慧財產法院一起商標權的判決,在兩家店名只是異字同音的狀況下,無視其識別度和產業內容皆有所差異,更無引起消費者誤認之虞,便撤銷其中一方的商標註冊。這個裁定除了讓敗訴的店家感嘆幾十年經營的名號就這麼付之一炬之外,也讓人反思在商標審查的認定中,主管當局的判斷標準是否過度主觀,不符合普遍的社會認知;而其中隱含不少問題的商標法規,也可能淪為有心人刻意鑽漏洞牟利的工具,讓受害業者在商標搶註的爭奪戰中疲於奔命,對抗不合宜的陋規。
商標法的制定目的理應在於保護消費者,並且維持不同市場主體的利益,從而造就經濟發展的公平環境。但是層出不窮的商標爭議案例卻使得商標行政救濟案件大幅增加,不但浪費行政資源,也增加業者負擔。此現象顯現出健全商標制度的必要性,並透過增修更具體的內容,以達到杜絕商標之浮濫申請和惡意註冊的亂象。
而在明文制訂之外,爭議的推定判斷也有賴主管機關公正客觀的實質審查,秉持以「一般社會通念」為依歸的原則進行判決,以契合社會脈動、滿足各界之期待。
日前一則大學生遺失註冊費用四萬元,卻遭拾獲者要求依民法八0五條以十分之三為報酬,否則要行使留置權的新聞掀起了輿論間一片情、理、法的探討,對於此案究竟是道德上的瑕疵,還是法律上的合理各有不同的論述。許多人撻伐該拾獲者違反拾金不昧的美德,愧對善良風俗和道德教育,使留置權淪為一種要脅失主的藉口;但也有人認為法律保障的權益本該被履行,何況此法條鼓勵拾獲者不侵佔失物,制定一定的報酬也會讓人更願意回報,該拾獲者的要求確實無違法律精神。
筆者認為該拾獲者的作法雖有違大眾期待,但道德的判斷太過主觀,探究其良心標準的對錯也毫無實益,畢竟道德是相對而非絕對的,與其將法律問題道德化或是道德問題法律化,不如回到法律的適用性層面來討論此法是否有彈性釋義的空間。
其實該條文的制定宗旨除了希望利用報酬的給付,增加物歸原主的誘因、提倡拾金不昧的精神外,也意在加重人民保管財務的責任,一定報酬的回饋乃合乎情理;但是十分之三的比例原則運用在不同金額的個案上難免引起爭議,而且早期此法從「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幾經修法後改為「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雖能從文字置換中嗅出請求比例可經溝通妥協的意味,但是否真正有改報酬依既往文義一律為十分之三的意旨,還需更確切完善的說明示例,否則容易演變為各抒己見的僵局和道義上的兩難。
日前教育部通過高中國文新課綱,將文言文範文的選材由四十篇降為三十篇,希望藉此減輕學生的壓力並給予任課教師更多彈性。但對於文言文的重要性、實用性、文化傳承角色甚至泛政治立場的意識形態 ,無論是教師、學生或是學者、政客等都有各自的立場,此一綱要的發布再度掀起文言文比例調整乃至存廢的冷飯熱炒。
無庸置疑地,對於文言文在現代社會重要程度上的見解,存有很大的主觀認知空間,難以透過幾次審議或是幾場研討會就能制定出其在文學教育上的絕對比重;但是教育部欲透過文言文範文的刪減來紓緩考生的升學考試壓力,未免有些似是而非、隔靴搔癢之虞。
在向來以考試領導教學的台灣教育環境中,課本選材結構上的調整不見得能連帶改變考試出題的方向,況且範文的篇數減少並不等於份量減少;即使在新的綱領下教師仍不敢掉以輕心,考生也還是得讀遍所有經典文章,甚至把厚厚的古文觀止當作必備資料,畢竟誰也不願拿一試定生死的寶貴分數當賭注,在考場上放手一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