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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智慧財產法院一起商標權的判決,在兩家店名只是異字同音的狀況下,無視其識別度和產業內容皆有所差異,更無引起消費者誤認之虞,便撤銷其中一方的商標註冊。這個裁定除了讓敗訴的店家感嘆幾十年經營的名號就這麼付之一炬之外,也讓人反思在商標審查的認定中,主管當局的判斷標準是否過度主觀,不符合普遍的社會認知;而其中隱含不少問題的商標法規,也可能淪為有心人刻意鑽漏洞牟利的工具,讓受害業者在商標搶註的爭奪戰中疲於奔命,對抗不合宜的陋規。
 
      商標法的制定目的理應在於保護消費者,並且維持不同市場主體的利益,從而造就經濟發展的公平環境。但是層出不窮的商標爭議案例卻使得商標行政救濟案件大幅增加,不但浪費行政資源,也增加業者負擔。此現象顯現出健全商標制度的必要性,並透過增修更具體的內容,以達到杜絕商標之浮濫申請和惡意註冊的亂象。
 
     而在明文制訂之外,爭議的推定判斷也有賴主管機關公正客觀的實質審查,秉持以「一般社會通念」為依歸的原則進行判決,以契合社會脈動、滿足各界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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