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四:
(1) 記名票據於記名後生效,但是丙丁沒有自乙那裡拿到票據,
所以乙對丙丁沒有求償權。
(註):因為丙丁簽名只為保證,但支票上沒有保證此種效力,
就形式上而言,乙未簽名,在這種狀況下為背書不連續;
若是乙有簽名則歸類為回頭背書。
(2) 在這種狀況下為回頭背書(有經真正的背書轉讓),
但乙對自己的後手並沒有追索權。
案例十五:
(1) 不可,因為甲已免除擔保的呈兌。
(2) 到了到期日,而丙也確定拒絕付款,因為不能免除擔保付款,
所以可以向甲追索。
(3) 因為未遵期提示,所以喪失了對甲的追索權
案例十六:
否,還是要做付款的提示才能行使,而且因為未經遵期提示,
所以戊有抗辯權,不用被追索。
而提示是向金融業者行使,目的在遭遇退票時會有證明單,比較易於舉證。
有免除舉證的記載還是要做付款提示始可行使追索權。
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囧
坦白說是我整理的我自己卻有看根本沒有懂 = =||
(1) 記名票據於記名後生效,但是丙丁沒有自乙那裡拿到票據,
所以乙對丙丁沒有求償權。
(註):因為丙丁簽名只為保證,但支票上沒有保證此種效力,
就形式上而言,乙未簽名,在這種狀況下為背書不連續;
若是乙有簽名則歸類為回頭背書。
(2) 在這種狀況下為回頭背書(有經真正的背書轉讓),
但乙對自己的後手並沒有追索權。
案例十五:
(1) 不可,因為甲已免除擔保的呈兌。
(2) 到了到期日,而丙也確定拒絕付款,因為不能免除擔保付款,
所以可以向甲追索。
(3) 因為未遵期提示,所以喪失了對甲的追索權
案例十六:
否,還是要做付款的提示才能行使,而且因為未經遵期提示,
所以戊有抗辯權,不用被追索。
而提示是向金融業者行使,目的在遭遇退票時會有證明單,比較易於舉證。
有免除舉證的記載還是要做付款提示始可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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